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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

2023-10-30

一、对“煤改电”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。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、单独计价。 二、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,峰时段8个小时(7:00–11:30、17:00–20:30),平时段6个小时(6:30–7:00、11:30–17:00),谷时段10个小时(20:30–次日6:30)。

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

一、对“煤改电”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。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、单独计价。

二、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,峰时段8个小时(7:00–11:30、17:00–20:30),平时段6个小时(6:30–7:00、11:30–17:00),谷时段10个小时(20:30–次日6:30)。

三、电采暖到户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和非居民电价。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,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,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  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.645元/千瓦时,平时段为0.513元/千瓦时,谷时段为0.2898元/千 瓦时;其他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.6953元/千瓦时,平时段为0.5858元/千瓦时,谷时段为0.3263元/千瓦时。

四、鼓励电蓄热、储能企业与风电、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。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,峰时段、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,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时段 输配电价的50%执行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采暖企业不再执行电采暖销售电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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